第 10 屆修憲委員會待審議案列表
修憲一直是我很關心的議題,前幾天看到了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待審議案一覽表,就找了一下各委員的修憲提案,整理在這裡。
談到憲法,很多人第一個反應就是想到統獨。的確,憲法是國家主權的展現,裡面一定會涉及到領土的問題。但是憲法的範圍遠遠不止於此,還有許多與內政相關的東西。好比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首長的產生方式就由憲法的第 56 條決定(當然就影響到怎麼拚經濟賺錢);憲法也決定了我國的價值觀,經過釋憲促成的同婚之路就是一個例子。
簡單地說,憲法決定了我們國家的政府該怎麼運作。
所以憲法也必須隨著社會變遷而做出更動,才能夠因應新發生的問題,推動國家順利地往前進。
只是很不幸在 2004 年的第七次修憲,我國的修憲門檻被拉得非常高,自此之後修憲幾乎被視為近乎不可能的任務。修憲的門檻有多高呢?我國立法委員總數為 113 席,即需要 85 位出席,出席者之中要有 64 位同意。這屆的國會黨派組成為
- 民進黨: 61 席
- 國民黨: 38 席
- 台灣民眾黨: 5 席
- 時代力量: 3 席
- 基進黨 1 席
- 無黨籍: 5 (傅崐萁 林昶佐 趙正宇 高金素梅 蘇震清-剛退出民進黨)
即使所有非國民黨的立委加起來也不過 75 席,換句話說,只要國民黨與民進黨沒有取得共識,就不可能達成修憲,這是第一個門檻。第二個門檻是全民公投,即使修憲案達成共識出了國會,還需要公告半年之後再公投,取得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的同意票,以風傳媒的計算來看,需要 967 萬人同意,也高過蔡總統連任獲得的史上最高 871 萬票。
這次修憲共識最高的是 18 歲公民權,除此之外的修憲提案目前感覺起來也是各吹各的調。希望在修憲委員會裡面,各黨能夠以務實的態度尋求共識,消弭黨派之間的成見,推動國家前進。 同時也希望台灣的民眾,能夠給予修憲委員會多一點關注與壓力
根據待審議案的表格,我在立法院的議事系統找出了對應的議員提案,對修憲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到底委員們提了什麼案子,想要如何修憲;也根據提案人、連署人的黨派標上顏色。有幾個提案同時放了兩個不同方向的內容,所以會重複出現。如果標題分類得不好請見諒,如果有更好的建議,歡迎在 Twitter 告訴我。
參政年齡
投票年齡下修
提案建議下修擁有選舉權的年齡。幾乎各黨都有人提出,所以有高度共識,極有可能成案。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總統副總統參選年齡調降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125號
- 委員蘇巧慧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參政年齡-總統副總統參選年齡調降)
- 提案與連署:
政府體制
恢復閣揆同意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這是相當重大的改變,但也不是第一次被提出。目前為止我國的運作方式是總統直接決定行政院長,不需國會同意,但是行政院的施政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或接受國會監督。如果總統與國會多數黨為同一政黨,問題會比較小;但若朝小野大,則有可能讓總統直接任命的行政院長不被國會信任,形成政治僵局。若國會擁有閣揆同意權,則能降低這類政治衝突。但朝小野大時亦可能發生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總是無法通過反對黨的同意,形成政治僵局。此外,閣揆同意權實際上會削弱同樣獲得民意基礎的總統的權力,所以這是很大的憲政改變,需要非常多的考量,更多的細節請尋找有足夠憲法知識的其他前輩的文章,這部分我不敢妄言。(不過,實際上應該不會通過修憲委員會吧 XD)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4968號
- 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政府體制-恢復閣揆同意權、修正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規定)
- 提案與連署:
立委任期調整
總統與立委雖然是同一天選舉,但是一月如果選出不同執政黨的總統,要到 520 就職才能行駛職權,就是偶爾會聽見的「憲政空窗期」,針對這點難得藍綠都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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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林德福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制度改革-總統及立委任期調整、立法院會期調整、國情報告常態化)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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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郭國文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制度改革-刪除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總統及立委任期調整、立法院會期調整等)
- 提案與連署:
確立總統制政體
中華民國憲法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我國的憲政實務為,總統主管外交國防,行政院長主管內政,但是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指派(通常視為執行總統意志),但是行政院長要到立法院備詢,而總統不需要。所以總統會不會管到內政?目前是由總統個人意志或是政治現實決定。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241號
- 委員林為洲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政府體制-總統制)
- 提案與連署:
修憲門檻
下修修憲門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我個人私心覺得這是我最在意的修憲案,但也是通過的希望渺茫。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369號
- 委員林昶佐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憲門檻-降低修憲門檻)
- 提案與連署:
權力分立
廢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職權移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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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陳亭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4、6、7條)(權力分立-廢止考試院及其職權移轉、廢止監察院及其職權移轉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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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吳思瑤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權力分立-廢止考試院及其職權移轉、廢止監察院及其職權移轉)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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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王定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6、7、11條)(1.權力分立-廢止考試院及其職權移轉、廢止監察院及其職權移轉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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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鍾佳濱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權力分立-廢止考試院及其職權移轉)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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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范雲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1、4-1、4-2、4-3、6、7、7-1、7-2條)(權力分立-廢止考試院及其職權移轉、廢止監察院及其職權移轉)
- 提案與連署:
國會職權
立法院聽證調查權入憲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243號
- 委員林俊憲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國會職權-立法院聽證調查權入憲)
- 提案與連署:
提高立法院對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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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曾銘宗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會職權-提高立法院對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門檻)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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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吳怡玎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6、7、10條) (1.國會職權-提高立法院對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門檻。2.基本國策-保障幼兒接受教育之基本權)
- 提案與連署:
國情報告常態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4969號
- 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制度改革-國情報告常態化)
- 提案與連署:
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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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林德福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基本國策-寬列青年發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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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鄭麗文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基本國策-保障人民數位權)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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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鄭麗文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四條條文草案(基本國策-保障人民享有安全、健康與環境永續的氣候環境)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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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鄭麗文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五條條文草案(基本國策-保障生物多樣性、重視動物保護等)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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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陳柏惟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基本國策-落實轉型正義)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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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曾銘宗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基本國策-落實財政紀律)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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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蔡壁如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基本國策-重視動物保護等)
- 提案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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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林奕華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基本國策-動物保護入憲)
- 提案與連署:
總統誓詞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143號
- 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總統誓詞-修正總統就職宣誓誓詞)
- 提案與連署:
人性尊嚴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4516號
- 委員林昶佐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及第一條之三條文草案(人權保障-人性尊嚴等項)
- 提案與連署: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638號
- 委員范雲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第1-1、1-2、1-3、1-4條)(人權保障-人性尊嚴等項)
- 提案與連署:
制度改革
- 院總第1607號 委員提案第25410號
- 委員伍麗華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制度改革-刪除平地山地原住民分類)
- 提案與連署:
最後讓我多碎嘴幾句。修憲真的很困難,各黨之間要是失去信任,修憲幾乎可以視為破局。不管你的立場站在哪一方,盡量都多忍忍,不要口出惡言或醜化對方陣營。我甚至覺得,只要能夠下修修憲門檻就已經是萬幸,我國的憲法就有再次改造的機會,否則未來也想不到還有什麼類似 18 歲投票權的議題,能夠提供足夠的修憲能量。如果憲政制度不能往前走,現有的政府制度遇到挑戰,只能疊床架屋繞過問題,效率低落的苦果還是全民承擔。
也希望能看到更多憲法專家的精闢討論與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