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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重大刑案,不免俗地死刑議題又再被提出來討論。我又不是意見領袖,當然談不上什麼倡議或說服。只是習慣性自言自語,紀錄當下我的看法,或許多年後會有不同的立場。

就結論來說,我的立場比較偏向廢除死刑。

開場不免俗要來個免責聲明。我並不認識任何廢死聯盟的人,我對他們做的事情只有很淺薄的了解,偶爾看到轉貼文章的那種程度。我所說的任何東西,僅僅只能代表我個人。

我的立場之所以傾向廢除死刑,取決於我對國家系統的理解,這份理解大致上可以歸納成幾項

  • 法律需要保留一定程度的彈性空間,實務上才能運作
  • 審判系統永遠都有缺陷,也會產生失誤
    • 只要判死刑的人夠多,絕對會有少數的幾例屬於量刑過重
  • 過長的刑期或許可以藉由金錢給予當事人補償,但是死刑完全不可逆也無法對當事人補償

以前跟朋友聊這個時,朋友曾說「那就把法律修成『罪證確鑿』者才判死刑」。但是這點是法律條文做不到的事情。

首先光是「證據確鑿」就是一個很難精確定義的事情。死刑不是開玩笑的,我相信所有的法官在判下死刑之前,在他心中衡量的那把尺,無疑認定嫌犯就是證據確鑿。甚至可以推論,只要不是存心貪污的法官,量刑的當下都是覺得符合他心中的道德正義。

其次,五個人看到 A 殺人,這樣算證據確鑿嗎?四個大人一個小孩呢?五個嗜好是霸凌人的小流氓呢?法律沒辦法用這種量化的數字來定義何謂證據確鑿。更別說現在各種科技持續進步,以往能夠被當成證據的錄音、影像,都可能隨著愈來愈強大的造假技術而變得難分真假。

當然,最近發生的殺警案,我們可以說這算是「證據確鑿」,我完全同意。但是法律該怎麼寫呢?難不成附註「當社會大眾一致同意,可視為證據確鑿」這樣嗎?不可能吧。

意思是說,沒有辦法寫出一個完美的敘述句,把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兇殺案,區分成證據確鑿與尚有疑義兩大塊,這是其一。

法官也是人,也會有他的立場與偏見。樹大有枯枝,整個司法體系裡面總是會有一些位置坐很高,但是你深交後就只想搖頭的人,就算我們排除掉人的因素,客觀的證據也可能會因為科技的進步而有不同的解釋方法。又或著,隨著時間推移而出現翻盤的證據而影響判決。

一個必定會模糊的條文框架,以及無法完美精確的審判系統,就絕對會有量刑不精確的結果。

我說的量刑不精確,當然包括了應該要判更重刑的混蛋逃過一劫。

近幾年比較成人故事的遊戲,都喜歡描述世事難兩全的故事。現實生活也是這樣,有些光鮮亮麗的人私底下是混蛋,有些看起來可憐的人其實也是混蛋一個,許多糾紛其實就是混蛋跟混蛋在吵架,但是我們沒辦法分辨究竟是哪個混蛋該被打屁股,於是只能夠訂出一個不偏頗的規則,然後我們遵循這個規則讓社會運作。我們希望正義被實現,但我們只能透過公平的規則去趨近多數人認同的正義,但我們只能趨近而無法到達。

(所以正義女神之所以蒙著眼,就因為世人多是混蛋,看不出來哪個比較好啊!)

換個方向,那些窮凶惡極的重大刑犯該死嗎?我也希望這些人可以死一死,並非為了希望受害家屬被安慰,是我單純就看到混蛋死了覺得感覺很痛快,我承認自己不過是個容易憤怒的鄉民。沒有信仰的我缺乏宗教大愛,覺得受害者家屬從來都沒必要原諒什麼。看到嫌犯上香被家屬追打的畫面,我只會冷笑一聲活該。

只是談到死刑時,我會忍不住想到整個系統的缺陷,以及跑得夠久就遲早會扔出的 Exception。對於絕大多數泯滅人性的傢伙我沒什麼憐憫,但只要想到上千人裡面可能會有一個罪不致死的混蛋,我就會猶豫拿掉死刑能不能是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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